淡定!訂婚不等于性同意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25-04-23 10:53:56

山西訂婚強奸案二審宣判結果終于出來了,男方犯強奸罪,被判刑三年。對此判決結果,網友炸了鍋,有人支持,有人反對。那么案件的判決為何會引發巨大爭議呢?今天我們從訂婚、性權利及強奸罪三個角度一一剖析。


訂婚,又稱婚約,依照中國民間習俗,通常結婚前先有訂婚之儀式:訂立婚書、交換禮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民法典》及《婚姻登記條例》,訂婚并不是結婚前必備的步驟,不經訂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
訂婚在法律上是屬于一種契約行為,這是一種身份契約。此身份契約具有幾點特性:
1,婚約的訂立不得代理,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約必須男女雙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2,具有法定的訂婚能力者,才能從事訂婚行為。法律上對于訂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齡為標準:男滿十七歲,女滿十五歲即具訂婚能力。若違反此規定而訂立婚約者,此婚約并非無效,只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因為,不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其婚約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婚約不得強制執行。婚約固然應該遵守,但也應遵照男女雙方當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夠履行時,不能強制執行。
關于訂婚相關的法律問題,我們將在之后的微文專門闡述。


性權利是指人人享有的與性有關的合法權利。性權利不僅包括婚內夫妻性生活的權利,更涉及到每一個人的生理、心理和社會生活等諸多方面。
性權利包含以下三個部分:
(1)基于行為的權利主張。體現于在個人關系中尋求各種形式性行為的權利,例如:性自由和安全性行為;
(2)基于身份的權利主張。體現在通過自我定義和發展個人身份,例如:女性的性自主權,女同性戀和男同性戀的權利;
(3)基于關系的權利主張。體現在社會機構中尋求權利,例如對各種形式的性關系(如同性婚姻)的公開確認


大眾都知道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就是強奸。但為什么山西訂婚強奸案會引發巨大熱議呢?
一、媒體的炒作是主要原因
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用戶的不斷增多,特別是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加入自媒體,本案經自媒體爭相報道,不分自媒體不負責任的一些言論誤導了老百姓。網傳的“騙婚”“以告強奸進行敲詐”“訂婚發生關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強奸”“雙方當事人為同居關系”等傳言,現在經查實均系不實信息。
筆者對《知否》中明蘭說的一句話記憶猶新“板子不打到自己身上是不知道疼的”。
二、法律規定與大眾做法相沖突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訂婚被視為婚姻的前奏,許多習俗安排都圍繞著這個重要時刻展開?,F實生活中,男女訂婚后就生活在一起直至生兒育女的情況屢見不鮮。但是這種在某些人眼里認為是再正常不過的情況,并不能修改法律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根據此規定,訂婚后只要是女方不同意發生性關系的,男方就不能以“訂婚”為由強行發生性關系。無論你是否支付彩禮及彩禮的多少。然而,當傳統婚俗(此處僅指“訂婚”)遇到法律面前的嚴肅定義,就會產生諸多爭議。
三、人身權與財產權均受法律保護
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是現代社會中個體的基本權利,它們在某種程度上是對立的,但也是相輔相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別從私法領域、公法領域系統地就人身權保護與財產權益平衡的做了規定,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內容。
山西訂婚強奸案的家屬將“彩禮”、“房產證”等財產相關的問題拋出來試圖推翻強奸罪的認定,其維護自身財產權的想法無法厚非,但是該想法并不與強奸罪的認定相沖突。本案“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才是關鍵,無關“是否訂婚”“彩禮有無及多少”“是否已退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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