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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愿建學校,不要建監(jiān)獄
來源:本站發(fā)表時間:2024-03-21 15:47:12
根據202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年度報告》,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整體呈現上升態(tài)勢,其中盜竊罪尤為突出,占據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首位,比例高達26.7%。那么究竟應該如何應對未成年人“罪與罰”呢?
隨著河北省邯鄲市肥鄉(xiāng)區(qū)13歲初中生遭同學殺害引發(fā)輿論熱論,各路律師紛紛就我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案件的最終走向做了不同的解析。大家也對刑法就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規(guī)定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應在刑法和刑罰之外,在法律的框架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進入惡性循環(huán)。
刑法之外規(guī)定低齡施害人的處罰措施
刑法之外仍是法內之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了具體的處罰措施:
第四十一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矯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訓誡;
(二)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三)責令具結悔過;
(四)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
(五)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guī)范,不得實施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
(六)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七)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
(八)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jiān)督和管束;
(九)其他適當的矯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三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第四十四條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一)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jié)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
(二)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矯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qū)、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前款規(guī)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前款規(guī)定的專門場所實行閉環(huán)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尷尬之處——“制度空轉”
一是專門學校嚴重不足,專門教育措施和專門矯治教育措施面臨“無處可去”和“無途徑可去”的窘境,干預措施實際上無法適用于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
二是治安處罰或刑事立案標準仍然是公安機關辦理此類案件固定思路。雖然各個檢察院都有專門辦理未成年案件的部門,但是公安機關卻沒有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的措施作為處理未成年人案件首選的處理途徑。如果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就立案偵查,達到治安處罰標準就拘留或罰款,達不到標準就教育幾句后放人。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處罰措施“空轉”使得公眾覺得對于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罪錯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措施,也導致部分青少年反復利用年齡保護條款,陷入“抓了放、放了再犯”的惡性循環(huán),最終釀成慘案。
寧愿建學校,不要建監(jiān)獄
目前,一定程度上存在道德教育乏力、人格心理教育缺失、家庭及學校教育不適應等問題,導致未成年人出現嚴重的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有的甚至影響家庭和社會的穩(wěn)定。
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的最大特點,就是改好的可能性遠遠高于成年人。未成年人是一張白紙,出現問題的本質是社會關系崩潰,每一個未成年人犯罪之前都是三大支撐體系同時出現崩潰,一個是家庭,要么是溺愛、放任不管,要么是沒人管。一個是學校教師放棄對孩子的教育。還有就是推向社會、推向同伴,第一次的不良行為就會逐漸發(fā)展到嚴重不良甚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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