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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申請表、應聘登記表等表格能代替勞動合同嗎?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19-11-26 16:0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現實生活中,很多勞動者只簽了《入職申請表》、《應聘登記表》、《員工錄用審批表》等表格,這些表格能不能完全等同于勞動合同?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呢?接下來惠興邦律師與您策策,供您參考。

一、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具體必須采取什么樣的書面形式,只規定了勞動合同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且應有法律規定的上述九類內容。

二、入職登記表、《應聘登記表》等表格
1、員工應聘入職填寫的表格一般登記的是新員工入職時的個人身份信息、教育經歷、工作經驗、家庭成員等情況的表格,目的是用人單位為了掌握員工的基本情況,并由用人單位單方保管。
2、員工入職登記表與勞動合同書本質上并不相同,其不是勞動合同,也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三、只有表格怎么辦
是否可以主張二倍工資要視情況而論:
1、《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明確了勞動合同所需具備的基本條款,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的入職申請表、入職審批表等文件沒有完全具備上述條款,不能等同于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需支付二倍工資。
2、如果《入職登記表》記載了工作崗位、薪酬標準、試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內容,且是經過雙方協商后確定的,即雙方己就工作崗位、薪酬標準、試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內容達成合意,并有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行為發生,那么在形式上就已具備勞動合同的簽訂要件。用人單位無需再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四、對拒簽勞動合同的行為說NO
1、用人單位HR經常碰到勞動者主動要求不簽勞動合同或者以各種理由拖延簽訂勞動合同,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3、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又沒有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仍要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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